病历书写需谨慎,告知义务要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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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6月3日,患者沙某因鼻出血,于年6月3医院就诊,经鼻镜、鼻内镜及鼻窦CT检查,诊断为鼻出血、慢性鼻炎、鼻中隔偏曲,于当日局部麻醉鼻内窥镜下行右侧鼻腔探查止血消融术,术后分别于6月5日、6月7日复诊。后出发至西藏旅游,于年6月11日进藏途中,突然出现鼻出血,医院就诊,经右侧前鼻孔填塞明胶海绵止血治疗后好转。沙某认为医方诊疗与手术行为存在过错,因此向北京市丰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患者:因医院治疗不到位,断送我旅游梦,希望获得赔偿。

患者表示:我医院就诊,在治疗中经过大量检查,做了激光灼烧,医生说没事过几天就好了,之后我又去了两次复查,第一次复查6月5日,第二次复查6月7日,医生告知没有问题。我又问了大夫为什么还在出血,大夫说这是正常的,在医生告知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我想也花了不少医药费,这病应该已经治好了,我和朋友就去西藏旅游了,这是我一生中最想去的地方。在旅行路上我鼻子就出现了不适并再次出血,止血后到达西藏又开始持续的出血,出血情况与治疗前十分相似,其他游客看我出血量较大就叫了救护车医院,当地医生说问题不大且用几个止血棉球就把血止住了,后来再也没有出现不适。回医院的手术操作有问题,将没有出血的地方灼烧,真正的出血点没有找到,断送了我的旅游梦!

医院:我院诊断依诊疗行为正确,不存在过错。

医院:患者经检查,并经患者选定治疗方案后,我院医生提示患者最好是住院治疗,但患者表示术后几天要去西藏旅游而拒绝住院。经医方多次告知患者术后未愈合完全,西藏海拔高且天气干燥,不适宜术后恢复后,患者仍然坚持去旅游。后来患者在去西藏的途中鼻部再次出血,经与主治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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