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入院后因肝功不达标手术未做成,

导读

这种结果到底是患方胜诉了,还是败诉了?

来源:医脉通

作者:刘严梁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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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以为只有手术做“坏”了才要赔偿,有时候手术还没做也要负责!这活儿还有法儿干吗?

案例回顾

陈某,男,年出生,年5月因“鼻堵3年”就诊于医院,被诊断为“慢性鼻窦炎、鼻中隔偏曲”,医生建议手术治疗。

7月,患者住院准备接受手术。入院后完善术前检查,发现患者转氨酶升高(ALTU/L,AST92U/L),内科会诊给予保肝治疗后,再次复查肝功能,发现ALT减低,但AST明显升高。医方建议患者先出院,消化科就诊治疗,待肝功能正常后再择期手术,患者出院,第一次住院共8天。

年2月,患者再次到医方处就诊,携带外院肝功化验单(ALT68.2U/L,ASTU/L)就诊,再次住院治疗,给予内科会诊保肝治疗,排除手术禁忌证后择期行鼻内镜手术。病程记录显示,入院第四天,急查肝功显示ALTU/L,AST50U/L,麻醉科建议停今日手术,继续保肝药物治疗。请示并汇报上级医师,上级医师看病人并与病人及家属沟通交代病情,嘱暂停今日手术,继续保肝药物治疗,患者住院8天后出院。

患者认为:第一次住院手术前一天被告知可以进行手术,但在口服保肝药后再次复查,肝功能反而升高,因此未能实施手术。第二次入院时,患者被告知肝功能达标可手术,但却在签订手术同意书后被告知肝功能指标不合格,麻醉师不同意给麻醉,因此拒绝给患者手术。患者认为,肝功能并非是短期能治好的问题,但医方仍让患者住院,并且给予导致肝功能升高的保肝药物,患者要求换药遭到拒绝。因医方连续两次失误给患者精神和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且拒绝赔偿,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医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6万余元。

医方认为:患者需要接受的是全麻手术,并不是主治医师说可以做就能做的,有适应证不代表能手术,需要麻醉师评估后可以麻醉才能做。常规是在完善术前检查后,手术前一天麻醉师来看病人,当时并没有与主治医师沟通不能进行麻醉。在手术当天麻醉师在急查肝功后,认为患者确实不适宜全麻。医患双方存在误解,医方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在第二次入院时,没有尽早请麻醉科会诊评估是否能行全麻手术,主治医师在手术前一日曾要求麻醉科会诊,但病历中未见麻醉前会诊单,且未复查原告肝功,故不能认定医方履行了手术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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